青羊宮遺囑碑記

青羊宮遺囑碑記 年份:公元1871

覃合興

 

    粵自道光九年,余棄塵披衲,其時師主廟政,余托廈庇焉。咸豐三年,師倏仙遊,同事等貪管廟務。余遂棲于蘇坡橋之萬壽宮,以醫藥濟人,清閒無累,尚堪自樂。乃廟中纏數年,負債甚鉅,同祀清售田一百二十六畝,以還舊債。咸豐七年二月二十六日,奉縣主姚諭飭接充主持,始回廟經理。彼時尚有夙逋二千四百餘金,廟眾人等,饔飧莫繼,頑靡之情,不堪言狀。余始百計支撐,只冀秋成收租,以慰嗷嗷之口。不意各佃處因前主持尚有尾欠,獲租無幾,實形拮據。幸眾善士代募齋米三十餘石,道眾數十,始免枵腹。余以富由儉生,勵志節省,勿敢稍侈,漸移漸積,償還前債。數年以來,取回租穀七十餘石,日用稍敷,已不致如前之無由舉炊矣。第思累債之故,皆由不由儉嗇。因費用偶乏,輒即托各佃挪貸,以租作利,彼佃亦籍作串弊漁嚼。是以每年租愈少而用愈缺,用愈缺而債愈增,前此之累,債盈至數千,職是故耳。茲因族眾勷建祖堂,榱棟已成,特述顛末,以作廟規。凡後來主持,不得串通各佃,挪貸銀錢,以租作利;各佃亦不得代主持挪貸,將租穀交債主。凡每年租穀,必如數交割廟內,徹底收清。則主持為守規之道裔,而各佃亦為護法之善士,幸甚幸甚!至于後來主持,若有不守清規,浪敗廟產,該合族大眾,秉公擯出,另立主持。倘或存心饕餮,冀圖管理廟務,藉得私行濫用,不顧廟產之傾頹,以致相爭購訟,並私串四鄰,賄賂保充,如斯不軌者,靈祖鑒察,不得善終。此予肺腑之言,特泐為記。

    同治四年歲次辛末季夏月

    立石祖堂

 

題記:

    此據《道藏輯要‧續翼集一》。碑文撰于清同治十年,即公元1871年。撰者覃合興,清代道士,生卒年不詳。據碑文可知,其于道光九年(1829)出家為道,咸豐七年(1857)住持青羊宮。該碑記述了覃合興任住持時辛苦經營青羊宮之情形。

 

(黃海德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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