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例

1.碑石、墓志、拓片每行錄完,末尾加]号。

2.碑石、墓志中残缺及漫漶不清的字均加下劃線__;能看出缺幾字的,缺幾字加幾個□;缺字較多而不知缺幾字的,在括號内注明“上缺”或“下缺”。

3.不能打出的字,均在括號中注明其本字,如“左某右某”、“上某下某”;無法注明本字的以□代替,並在括號注明“此字打不出来,參見碑文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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