常道觀示禁碑

常道觀示禁碑 年份:公元1883

陸為

 

    欽加運同衍賞戴花翎、署理成都府灌縣事,即補州正堂,加三級、記錄五次陸為示諭事:

    案準襲封大真人府張移稱,青城山住持肖永平等稱:「青城各廟,朝拜甚夥,有一宿即返者,有因之遊鑒數日十數日始返者。該山附近並無旅次,俱仰食住持。邇來香貲歉薄,難以供意,兼之有一等遊民,籍此坐食。並山中樹木,多被居民 毀。稟懇敝府移請貴縣,善後立案」等情。敝府竊思,該香眾既虔誠祈福,理宜培植香火。似此坐食,殊非敬恭明神之意。敝府酌議:「凡往來香眾寄食住持者,每頓給錢百廿文,庶廉惠不傷,且以杜遊民坐食之弊。但事必立案曉諭,方克遵行」等由,准此。合行示諭。為此,示仰該處居民及遠來燒香人等知悉,自示之後,爾等務遵照示諭。凡系在廟寄食,均應照數給錢,不得仍前坐食滋事。山中古木培植甚難,亦宜共相護惜,勿再仍意砍伐。倘敢不遵,許該住持肖永平指名具稟,以憑飭差拿案究治不貸。各宜凜遵毋違。特示。 右諭通知。

    光緒九年七月初六日。 告示。實貼天師洞,刊曉諭。

 

題記:

    此據1991年版《灌縣志·金石》。原志有按語:碑嵌青城山常道觀內山門右側壁。高1.1米,廣60釐米。上款一行,宋體正書,經4釐米。文正書,7行,字徑3.5釐米。年月一行,「告示」二字一行。作于光緒九年(1883年)。

 

(查中林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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