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修城隍廟碑記

重修城隍廟碑記 年份:公元1861

沈增

 

    從來事之紛者不易舉,功之大者頗難成。雖重修不比于創始,而狹小忽易為恢宏,此蓋重有需焉。基地、資財、監修三者,缺一不能也。

    吾邑城隍廟,建自前明,歷年既多,風雨剝蝕,殿宇傾圯,神像欹斜。邑人久欲更新,因限于地,乏于財,并無人勷其事,故屢議而仍寢。

    咸豐丙辰冬,邑侯恒公裕拈香于此,慨然歎曰:「某身膺民社,事期就理,廟關祀典,久經頹敗,非所以妥神靈而作民敬也。爰倡議重修之,相其前、後、左、右,向來基地高聳,有勢可因,雖嫌其逼仄,尚可開拓。第非募資財無能為役也。而邑人亦歡忻鼓舞,捐輸恐後,是不患無地與財矣。苟不得人以董其事,亦難成也。

    從九邱鳳魁、庠生張炳元者,身閒力暇,作為精而細,擘劃周而密。彼此參詳,鳩工庀材,從而拓其基址,高其閈閎。松茂竹苞,根柢固也。翬飛鳥革,樹立宏也。殿宇肅穆,規模正也。金碧輝煌,物采彰也。始丁巳,終辛酉。凡五閱寒暑而功成。向使有基地而無資財,有基地與資財而不得其人,亦難望斯功之成。則邱張兩君,承恒公之志而成斯役也,其功為不矣。邑人囑余紀其事,有問者曰:「祭法所謂『法施于民則祀之,以死勤事則祀之,以勞定國則祀之,能禦大災、捍大患則祀之。』城隍之有廟也,內而京師,外而府廳州縣皆然,而兩廊必塑諸神鬼像,于義何居?」余曰:「朝廷之立廟為祀典也,至其間,神鬼之事亦不無說。古之善治民者,不以刑而以法。刑禁于已然。法禁于未然。刑之所禁易見,法之所禁難知。此廟既成,凡遠近遊觀者莫不悚然畏,惕然驚」。曰:「福善禍淫之不爽也如此,善者以勸,惡者以懲。舉嚴刑峻罰之所不能禁者,而為善去惡之念油然而生。此先王神道設教意也。豈不與我國家崇祀設廟之典,皆有裨于斯民哉?」功既峻,爰述其巔末如左。至捐資姓名,與夫工料度支,別有籍藏之廟,碑隘不備書。

 

題記:

    此據光緒《大寧縣志》。沈增,字補齋。清同治二年(1863)府貢,注選訓導。城隍廟在城南。建年無考。廟內有鐵像一尊,鑄于明弘治十三年(1500)。鐵磬一口,鐵爐一座,鑄于明萬曆四十二年(1614)。清乾隆四十五年(1780)重修。咸豐六年(1856)知縣恒裕復修,十一年(1861)功成,沈增為之記。

 

(楊超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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