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乾隆三十六年(1671)九月刻立。
刻石呈長方形橫式。寬0.6米、高0.45米。文正書,正文20行,滿行16字。嵌於說經台老子殿東山墻外。原立於吾老洞道院,清末因道院毀圮而遷至說經台。刻石完好,字迹清楚。
錄文:
周至知縣任張來泰住持吾老洞告示刻石
周至縣正堂加五級紀錄五次。左爲嚴]禁地棍滋擾、以靖地方事。照得]:吾老洞乃係老子修煉之所,自古勝地,因]有住持翟無濯等,不守道規,將舊常住地]畝及一切樹株,陸續毀賣,而且素不安本]分,累次涉訟,經本縣趕出洞外,不許復入]管業。今擇樓觀台道人張來泰,人品端方],道行望衆,在于洞內供奉香火。至翟無濯]所欠外債。債主應向翟無濯討要,不得向]張來泰索取。一切地棍,亦不得在洞搔擾],滋生事端,庶不至以李代桃,而地方亦得]寧靖。至洞內舊有地畝,此係公物,該住持]張來泰自應敬謹管業,以供香火,不得復]蹈前轍,自取罪戾。合行出示曉諭。爲此示]。仰該洞住持張來泰及附近鄉、地知悉。示]後,倘有不法之徒在恫搔擾,及于張來泰]索討翟無濯欠債,並一切不法等事,該住]持協同鄉、地,立刻指名禀首,以憑大法究]處,决不稍寬。各宜凜遵毋違。持示。
右仰通知。
乾隆三十六年九月 日
告示 押 實貼吾老洞勿損
——出自《樓觀台道教碑石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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